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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苟某某诈骗案)_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罗检二部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苟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24196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陕西省华县人,住陕西省华县**镇**村村**组。2019年12月10日被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18日补查重报。

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移送审查起诉时认定:

2018年以来,犯罪嫌疑人滕某某伙同董某某、鲁某某、曹某某以及被不起诉人苟某某等人,携带“国家特别行动队、联合国司令部、最高监察证”等多本伪造证件,以“中共中央巡视督导部”的身份,以全国各地退休老党员、家庭妇女、老年人等人为目标,以解冻“民族资产”的名义,谎称缴纳资金登记入会后,将获得高额回报,吸引以上人员投资诈骗其钱财,涉嫌诈骗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苟某某是否与滕某某等人有诈骗的共谋,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实施具体的诈骗行为不清。被不起诉人苟某某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达不到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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