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苟某甲,曾用名苟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5198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路**号,现住陕西省西咸新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苟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23时23分,被不起诉人苟某甲驾驶陕A****8号灰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西咸新区北沙口路由南向北行驶到北沙口铁路桥下桥洞附近时,被在此执勤的沣东交巡警大队民警拦下检查,经查苟某甲有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2020年9月21日,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苟某甲检材中检出乙醇,血醇浓度为141.51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苟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被不起诉人苟某甲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苟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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