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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苦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陕西省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佳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苦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01992********,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金阳县**乡**村**组**号,现住陕西省榆林市**镇。2020年8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本案由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8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苦某某一人在佳县方塌镇一家商店内饮酒,20时20分许,其醉酒后驾驶无牌“广州广本”牌110型两轮摩托车从商店出发准备去方塌镇戏场看戏,当行驶至G339滨州榆林线971KM+500M附近路段处时,被该路段正在巡查的佳县交通管理大队王家砭中队民警查获。2020年8月19日经陕西省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苦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0.2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由巡查笔录、呼吸测试结果,血醇检验报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其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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