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四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英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3291983********,汉族,大专文化,青岛**实业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青岛市黄岛区**小区**号楼**单元**户(户籍所在地青岛市黄岛区**路**号**号楼**单元**户)。2019年3月28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黄岛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黄岛海关缉私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岛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英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4月,为给青岛**实业有限公司牟取非法利益,被不起诉人英某某接受国内客户曹某某等人委托,以包税方式将曹某某等人从日本订购的化妆品等货物代理通关。在进口过程中,英某某决定利用跨境电商个人征税优惠政策,将上述应当通过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化妆品等货物通过伪造大量个人订单以跨境电商方式走私入境。英某某联系了青岛**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韩某某,通过该公司的跨境电商服务平台,将青岛**实业有限公司国内客户订购的货物备入跨境电商保税库,英某某将国内客户提供的虚假订货人信息提供给青岛**管理有限公司陈某某,韩某某指示陈某某将虚假的订货人信息、支付信息、EMS快递单号录入平台,并向海关申报通关。货物通关后,韩某某安排陈某某等人将货物交由英某某,英某某将货物通过物流发送给国内客户。英某某安排员工将空箱或其他物品通过EMS快递发送至伪造的订货人收件地址,取得虚假的物流信息。被不起诉人英某某通过虚假订单以跨境电商方式走私进口化妆品等货物6票,货值人民币160万元,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222068.12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英某某主动到黄岛海关缉私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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