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利检二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性,1972年11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72********,汉族,小学,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住四川省青川县建峰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东坝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5日,犯罪嫌疑人范某某冒充“广元市康养院土建工程”的承包商,以将该工程护坡项目分包给贺某某,骗取贺某某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万元,所获赃款被其挥霍。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范某某退赔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归案后能坦白自己的罪行,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本案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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