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一部刑不诉〔2021〕Z7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31995********,汉族,中专科文化程度,案发前在福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任汽车销售等工作,户籍地福建省建瓯市小桥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祥谦镇凤港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5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凌晨0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醉酒后驾驶闽AB****号牌小型轿车从福州市台江区五一群众路**酒店出发,沿五一路由南往北行驶到古田路路口调头,沿五一路由北往南行驶,于2020年10月25日凌晨01时55分许,行驶至福州市台江区五一中路群众路口附近时被民警查获,后经福建南方司法鉴走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87.3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系初犯、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