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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乙非法占用农地案)_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陕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范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31968********,汉族,初中毕业,群众,住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镇**村**组**号。现系灵宝市**沙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范某乙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3年**高速公路**段项目部临时占用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村、**村44亩土地用于建厂房和沥青拌合站,工程结束后项目部缴纳复耕费将土地交回。2016年**镇政府招商引资将上述未复耕土地租赁给灵宝市**沙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村村委将**村废旧老砖厂预制厂占用的21亩土地租赁给**公司。

2017年至案发,**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经批准办理土地占用手续的情况下,在**高速公路修建的搅拌站厂房、****村老砖厂预制厂原址上,非法占用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村、**村60.2亩土地堆放沙石,其中占用耕地(一般农田)13.38亩。经查,**高速公路项目部、**村废旧砖厂预制厂是该13.38亩耕地的原始破坏者。

本院认为,好阳公司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被不起诉人范某乙作为公司现任法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范某乙不起诉。

被害单位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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