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4****351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住阎良区武屯镇****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酒后驾驶陕A****8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阎良区新跃村凤西组东西村道中段时,被值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范某某血液血醇浓度为94.2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范某某醉酒程度刚超过80毫克醉酒标准,归案后,范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本院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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