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二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21980********,汉族,大学文化,南通**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住南通市崇川区**花园**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6月份,姚某某(已起诉)获知海州体育馆主馆工程招标,为了获得该工程的施工权,伙同招标代理机构江苏**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陈某某(另案处理)共同设置招标条件,并联系南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时通过该公司南通分公司经营部**被不起诉人范某某联系江苏**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局集团有限公司一起来投标。在招投标过程中,通过陈某某的协调,参与投标的江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退出投标,南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陪标。在开标前,姚某某为南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缴纳保证金,且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牛某某、陈某某、范某某等人共同商量确定了投标公司的报价,经过评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日以1.38412358亿元中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姚某某、周某某、陈某某等证言;
3.被不起诉人范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是从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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