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68号
被不起诉人范**,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6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1时00分许,范**驾驶豫K**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K**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省道自南向北行驶至原**省道271KM+700M(南阳市宛城区**镇**路段)处时,撞住同向行驶由毛**驾驶的百事达牌自行车,造成毛**当成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范**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疏于观察、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是造成此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毛**驾驶非机动车在没有人行道的道路靠路边行走是造成此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事故责任书认定:范**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毛**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范**在现场等待,民警到现场后主动向民警投案。现民事部分已调解。
本院认为,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民事部分已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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