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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公诉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乡**村**排**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某某,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晚上,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驾驶赣******小型普通客车沿206国道由**县往瑞金市区方向行驶,行驶至206国道瑞金市**镇**村**小组路段时,遇被害人黄某某道路左侧往右侧横过道路,客车左侧车身与黄某某在道路右侧路边刮撞,相撞后赣******小型普通客车往道路右侧滑行碰撞到路边护栏。事故发生后,范某某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2020年9月7日,黄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范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12月8日,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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