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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虞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11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虞城县,住河南省虞城县**乡***小区。工作单位:**镇***中学**。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不起诉人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1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驾驶豫N***9W号小型轿车沿连天线由东向西行驶至374KM+240M处时,与同方向行驶范某甲驾驶的两轮自行车相撞,后范某甲驾驶的两轮自行车又与同方向行驶祝某某驾驶的两轮自行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祝某某受伤、范某甲当场死亡,构成亡人事故。范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7月31日已调解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范某某主动报案积极抢救伤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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