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昭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甲,曾用名范某乙,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镇**村**号**号**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某某,云南振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1日,被不起诉人范某甲驾驶云******号小型轿车在昭阳区***乡村公所门口由西向东行驶,12时20分许,当车行驶至**大道**M**村公所处时,范某甲在倒车过程中将行人马某某撞倒在地,其进而将伤者马某某送往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马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9月22日死亡。经昭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马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经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交警二大队认定,范某甲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马某某无事故责任。事后,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案发时范某甲积极救助伤者,且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为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昭阳区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昭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