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41987********,汉族,职高文化,农业职业,住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云南省通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0日被云南省通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退回通海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通海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7月2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通海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2月23日17时55分,范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云******的轻型货车(核载1495KG,实载14930KG石棉瓦),沿通海县河西镇西解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西解路2公里100米时,刮撞在路边行走的行人赵某某(男,11岁),致赵某某受重伤的交通事故。2020年4月2日通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5304231202000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通海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通海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通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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