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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竹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86********,汉族,四川省大竹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快递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乡**村**组,现住大竹县**城**栋**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大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大竹县煌歌广场往唯客乐酒店方向行驶,行驶至大竹县煌歌大道100米加州幼儿园门口人行横道路段时,与在人行横道线横过道路的行人张某某相撞,致其受伤,该车受损,2020年7月16日张某某经大竹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8月3日,大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范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张某某无责任。经达州金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死者张某某死亡原因符合车祸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驾驶的三轮车转向系所检项目符合相关要求;行车制动系前制动控制装置无储备行程且前制动无制动效能,不符合相关要求。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积极救助伤者,在现场等候警察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与死者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履行到位,取得了死者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不起诉人范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积极与死者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取得了谅解。经走访调查,范某某平时表现较好,没有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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