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镇**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4日下午,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驾驶川A*****小型轿车搭乘家人沿成巴高速由三台县往成都市方向行驶。14时40分许,该车行驶至成巴高速72KM+300M路段处,先后与道路两侧波形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顾某某经医治无效死亡,车辆及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报警并前往公安机关接受处理。
经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一支队对道路交通事故作出认定:由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堂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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