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大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了被害人和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范某某于2019年8月13日12时30分许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附载黄某某、曾某某,从大埔县长治镇往大埔县西河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大埔县茶阳镇古村小学路段时,车辆冲出道路翻落至右侧下方的柚子园中,造成黄某某当场死亡,范某某、曾某某受伤的单方交通事故。经大埔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死因符合头部、腹部与钝性物体接触致颅脑、腹腔脏器损伤死亡特征。经大埔县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范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某、曾某某无责任。2019年8月14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主动到大埔县交警大队投案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
2019年9月3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分别与曾某某、黄某某一方的家属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自愿签订和解协议,被害方谅解了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造成交通事故的过失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扣押的肇事车辆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一辆(照片);2.书证: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案件和解协议、赔偿协议、谅解书等;3.证人钟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5.犯罪嫌疑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等情节,且造成的是单方交通事故,死者是妻子,家庭遭受重大变故的特殊情形。鉴于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梅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埔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埔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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