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满族,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8281993********,群众,农民,初中,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6日12时19分许,在三河市高楼镇小崔各庄村西口,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驾驶冀E8****号重型自卸货车由南向北倒车时,与由西向东驾驶轻便三轮摩托车的被害人韩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韩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害人韩某某于2018年10月11日在燕郊人民医院死亡。2018年12月20日经三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范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韩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鉴定,韩某某符合患有冠心病,在交通事故外伤后突发急性心肌梗死而死亡;此次交通事故与其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认罪态度较好,有自首情节,系过失犯罪,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一方损失并且全部履行完毕,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的分析说明中指出,建议损伤与自身疾病在死亡后果中承担同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