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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61974********,汉族,大专文化,开封市蔬菜副食品总公司,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住开封市金明区**路晋平苑**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7月16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8月20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0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驾驶豫E*****重型半挂牵引车、豫E****挂重型普通半挂车,沿106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兰考县境内106国道642KM+100米,将前方同方向路面行人王某某撞到致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范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开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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