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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澧检刑二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身份证号码432424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住澧县**街道**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驾驶湘******小型面包车沿澧县绕城北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澧县**街道办事处***村**组路段临时靠边停车。在公路上倒车过程中,因未察明车后情况,撞倒自西向东由被害人曾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造成曾某某受伤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失的交通事故。经澧州司法鉴定所鉴定,曾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经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范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在保险理赔的基础上补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1.09万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鉴于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系自首,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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