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汴顺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200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3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5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驾驶豫B*****轻型普通货车沿开兰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开兰路厂尚村东头时,与前方同向在道路右侧行驶的王某某所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王某某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开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一大队出具的汴公交事认字[2019]第095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范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不负事故责任。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多发骨折、胸腹脏器损伤死亡。
案发后范某某下车查看被害人情况,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之后范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陈某某等人达成民事部分的赔偿协议,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法定从轻情节,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应当认定为自首;范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能够主动认罪、真诚悔罪,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部分的赔偿协议,获得谅解;范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作出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开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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