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21972********,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武穴市,住武穴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由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早上5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驾驶鲁H****8重型半挂牵引车及鄂B****挂重型罐式半挂车装载散装水泥,由武穴市**线**大道南往北行驶,当犯罪嫌疑人范某某驾车行至武穴市**镇**路口路段时,与骑人力三轮车横穿马路的被害人廖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廖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范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范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廖某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法医鉴定,廖某某为颅脑严重损伤致脑功能障碍死亡。
2019年11月8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亲属与被害人廖某某亲属达成谅解协议,并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13.2万元,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酒精含量测试报告、武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华新水泥交货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武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武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前科材料证明、武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到案情况说明、经济赔偿及谅解协议书等书证;2.湖北省武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4.交通事故现场现场照片、被害人廖某某照片、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接受讯问视频光盘;5.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亲属全部经济损失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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