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丰检二部刑不诉〔2020〕229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5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县**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7月14日被山东省东营市**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自2003年4月5日至同年10月4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10日至8月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6月27日至7月11日)。
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范某某在本市丰台区**门**等地未经刘某某许可,冒用刘某某的信用卡、银行卡消费9万元。后被查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涉案物品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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