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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包庇案)(公开版)_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1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南岭街派出所管内)。因涉嫌包庇,于2019年11月1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6日11时许,杨某某(已判刑)驾驶吉A-H****翼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南关区幸福街幸福农贸市场调头时将行人吴某某倒致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先后两次在交警队接受询问时,均做虚假陈述称当时系由其本人驾车将被害人吴某某倒致死。后公安机关通过调取监控录像发现肇事当时不是范某某驾车,本院在审查杨某某交通肇事案件时,发现范某某涉嫌包庇犯罪,遂要求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范某某予以追诉。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20日对该案立案,后经公安机关传唤,范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

2、证人杨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范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范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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