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隆回县,身份证号码4305241987********,汉族,本科文化,系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本市秦淮区**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乡**村**组*甲号*乙号)。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23时39分许,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酒后驾驶苏A2****小型轿车,沿本市秦淮区大校场隧道由西向东行驶时,被民警查获。民警依法对被不起诉人范某某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并将其带至南京市第一医院抽取血样备检。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鉴定,送检的被不起诉人范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乙醇含量为115.8mg/100ml血。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3.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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