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8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宁县,住**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无委托辩护人。
本案由洛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7时18分,范某某驾驶一辆豫C*****号小型轿车从**乡**村往县城来,行驶至洛宁县**路与**路口处,被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有酒驾嫌疑,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为111mg/100ml,将其带至博爱医院抽取血样检材,后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范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7.9mg/100ml。
本院认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认罪认罚情节,且系隔夜酒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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