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检二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96********,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伊川县**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8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 日22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驾驶豫*****号小型轿车,沿伊川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并于同日22时55分,在伊川县中医院对其抽取血液,经鉴定:范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9.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驾驶员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领条、提取登记表、呼气检测结果单、悔过书、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安全教育实践活动表等;2、鉴定意见;3、证人冯某某证言;4、被不起诉人的范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到案后具有悔罪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