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晋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甲,曾用名范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1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村**,现住址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镇**路**号**。2020年12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5日21时35分许, 被不起诉人范某甲酒后驾驶晋A****V号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 沿晋白线由南向北行驶到姚村路段时,被在此执勤的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晋源大队交警当场查获, 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范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113.26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酒精检验报告、查获经过等书证;2.鉴定意见;3.被不起诉人范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发生交通事故,如实供述,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范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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