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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泉丰检二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5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浠水县**镇**村**组,现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街道**小区**幢**室。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为闽CN****号黑灰色奇瑞牌小轿车,从泉州市丰泽区浔美工业区冠亚彩印厂门口行驶至其租住处即丰泽区**街道**小区**号楼楼下并回家中休息。凌晨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因故返回上述冠亚彩印厂门口,发现其停放在该处的闽CN****号小车不见了,即打电话报警。出警民警发现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满身酒气,经调阅相关监控录像,发现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酒后驾车的事实。民警即通知泉州东南医院护士到泉州乌屿边防派出所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抽血检测酒精浓度。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范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5.55mg/100ml。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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