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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政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29********105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福建省政和县**乡**村**号,现住政和县**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828被政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晚,被告人范某某在政和县**街家中吃饭并饮酒,后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到政和县**广场路段,又饮用啤酒。19时50分许,范某某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政和县城关**广场路段沿**路往**街方向行驶,行驶至**路政和县**门口路段被政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范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5.8mg/l00ml。

2020年8月28日,被告人范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血样乙醇浓度检测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经过,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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