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塔检刑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2197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住大祥区李子园社区邵水西路336号东方**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4日,被本院办理取保候审,同日交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执行。
值班律师:郭建新,邵阳市北塔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7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行驶至魏源路雪峰桥头地段时被**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范某某的呼气酒精含量为89mg/100ml,后经鉴定,范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97mg/100ml。
2020年12月10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主动到**队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情节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扣留的湘******小型轿车已返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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