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静检二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21982********,汉族,大学文化,上海**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上海市静安区**路**弄**号**室。2020年6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玥,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于2020年6月20日1时28分许,酒后驾驶牌号为沪******的小型轿车行驶至静安区共和新路进洛川东路北约50米处,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民警查获,经现场检测,其呼出气体中的酒精含量为125mg/l00mL。后经鉴定,范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44.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江宁路派出所出具的《查获经过》、证人严某某、陈某某的证言、查获视频,证实范某某于2020年6月20日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查获的事实。

2.范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3.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江宁路派出所出具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样视频,证实范某某被查获时系醉酒状态。

4.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收集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证实范某某的驾驶资格及驾车时的车况等情况。

5.范某某的户籍人员基本信息,证实其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偶犯等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