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昆检一部刑不诉〔2020〕Z34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71976********,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现住包头稀土开发区**小区**栋五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被昆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22:04时许, 范某某醉酒后驾驶蒙B8****号车,沿着白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沼园路交叉口南800米铁路桥下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中乙醇浓度为98.7mg/100ml。
本院认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且酒精含量较低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