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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一部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5196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邳州市**镇**村**号,住南通市通州区**街道**村**组**号。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9日中午,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在南通市通州区**街道**村**组**号家中吃饭,其间饮酒。当晚8时许,其酒后驾驶苏F****轻型普通货车沿新地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李家楼村十五组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鉴定,被不起诉人范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7mg/100ml。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醉酒程度较低,证照齐全且在有效期内,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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