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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罗县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5日被本院。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粤L1****小型轿车从博罗县龙溪街道环胜工业区往龙溪新城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龙桥大道交警中队门前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范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mg/100mL。

本院认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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