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西检刑检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街**委**组,住址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四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4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酒后驾驶吉C*****号宗申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集锡公路381km+300m处由东向西挪车过程中,将行人张某某撞倒致伤。经四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认定,案发地系路肩附近(药店门前)地面,具备部分公共属性;范某某负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经鉴定,范某某静脉血中检验出乙醇,含量为148.9mg/100ml。2020年10月12日范某某主动来事故处理大队接受处理。
案发后,范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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