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599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11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浙江省**号***室。因本案于2020年7月15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晚,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饮酒后驾驶浙F18****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嘉兴市南湖区越秀北路东升路口南侧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范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mg/100mL。
本院认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