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泸检一部刑不诉〔2021〕Z8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四川省泸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县**镇**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74********,汉族,初中文化,粮农,务工,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被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1年1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饮酒后驾驶川******号小型轿车从泸县玉蟾街道玉蟾大酒店行驶至玉蟾街道草街处,被执勤民警查获。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前述事实。经鉴定,范某某当日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9mg/100m1,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血液乙醇含量相对较低,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初犯等从宽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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