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271964********,文盲或半文盲,户籍地即住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酒后驾驶川******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高县庆符镇凯华路方向往庆符镇黄桷村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符可路1公里+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随后带至高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范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16.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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