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二部刑不诉〔2020〕407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51977********,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天台县**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8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00时4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8A****小型轿车途经天台县**街道**路与**路交叉口时被当场查获。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范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65mg/100ml。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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