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Z34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3241968********,汉族,本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路**号**幢**室,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花园**幢**单元**室。被告人范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22时57分许,被告人范某某酒后驾驶皖******轿车沿滁州市**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丁字路口以南约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依法鉴定,被告人范某某血液乙醇含量结果为109mg/100ml。
2020年7月31日,范某某经电话通知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
2.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首且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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