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区检刑四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1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镇**村**小区**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16时19分,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酒后驾驶苏N*****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发展大道与纬九路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范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0mg/100ml。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肖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血液酒精含量低于120mg/100ml、未发生道路安全交通事故、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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