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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318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76********,汉族,初中文化,建筑工地包工者,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区**镇**街**号,现住山东省济宁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1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鲁******非营运小型轿车,自辖区**镇**村行经城区内**广场后,在行驶至**门口处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原因,未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由医务人员直接提取血样。经鉴定,范某某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含量为84.9mg/100ml。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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