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二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9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黑龙江省克山县**乡**村**组,现住址: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单元**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1日21时37分许,范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路东向西行驶至**路路口东200米处,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李沧大队民警查获。现场对范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15mg/100ml。后提取其血样,检测出范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mg/100ml,后经工作获得证据证实,范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乙醇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该对酒精检测报告无异议。
案发后,2019年11月7日范某某经李沧大队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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