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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19〕113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11197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烟台**村**号楼**室,1996年1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7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29日22时07分许,被不起诉人逄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珠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长白山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取血样检测,在逄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6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系该车车主,明知逄某某饮酒,却没有阻止,依然把车辆交由逄某某驾驶,并一同乘车,系危险驾驶共犯。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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