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增检一部刑不诉〔2020〕Z178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5196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址:广东省****街**道**号**栋**房。因本案于2020年3月2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于2020年3月26日20时52分许,行驶至广东省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城大道林场路段时,被当场查获,经现场对被不起诉人范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18.6mg/100mL),后将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带至广州市增城区增城中医医院抽血液样本送检(经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 118.3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悔罪,主观恶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附:
1.本案系认罪认罚案件。
2.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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