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开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8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酒后驾驶蒙G*****号长安牌小型面包车,沿**镇**村张某某家房后的水泥路自西向东行驶至一百米附近时,被正在巡逻的开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检测:范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1.96mg/100ml。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涉嫌犯罪的事实。
本院认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酒精含量120mg/100ml以下、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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