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5211966********,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察北管理区**小区,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台路沟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察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察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2020年7月25日20时许,范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冀GF****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张家口市察北管理区北宁路与希望大街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测试,其乙醇含量为84mg/100ml。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10mg/100ml。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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