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5197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街**号,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工作单位:**厂,职业:工人,政治面貌:中共党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21时44分许,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驾驶冀G5****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长平北路路口处,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范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4mg/100ml,后经抽血并送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送检的范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血液中检测酒精含量较低,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范某某又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在单位现实表现较好,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并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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