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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青检刑不诉〔2021〕24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曾用名:范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9011989********,汉族,中专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现住址:成都市青羊区**街**号**小区**栋**单元**号。2020年9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晚,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号小型轿车沿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大道,由金阳路往贝森路方向行驶。当日23时05分,当范某某驾车行驶至青羊区青羊大道129号门前路段时,被民警挡获。经对范某某的酒精呼气检测和抽血检测,结果分别为132mg/100ml和129.3mg/100ml。范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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